以案釋法:撤回投標文件應有明確意思表示或符合形式要求


要點摘要
投標人拒不回復澄清函、不配合招標人工作、放棄投標工作等并不能直接得出投標人撤回或撤銷投標文件的結論,招標人在認定撤回投標文件的行為時應當注意撤回招標文件的形式要求及投標人是否有明確撤回的意思表示。
法規(guī)解讀
1、投標文件的“撤回”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在招標活動中,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是投標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招標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招標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投標人可以撤回該要約,但必須要在要約生效之前撤回,即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同時在招標文件中往往會對招標文件的撤回做出明確的形式要求。
2、投標文件的“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一般情況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對要約的“撤回”嚴格意義上應當屬于要約的撤銷。同時根據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在招投標活動中,投標有效期屬于招標人確定的承諾期限,在該期限內,投標人不得撤銷投標文件。
案情簡介
B公司針對某建設項目公開招標,A公司在2017年10月10日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標文件,2017年10月23日A公司收到B公司發(fā)出的澄清函,要求對以往業(yè)績補充資料作出澄清,隨后A公司出具了《回復函》,在《回復函》中,A公司明確提到:“……由于我公司原因,經公司研究決定,放棄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認為A公司未對澄清函作出澄清,拒絕了A公司的投標,后B公司以A公司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為由沒收A公司保證金200萬元。A公司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保證金及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A公司在《回復函》中提到的“放棄投標工作”,究竟能否認定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行為?
筆者在代理本案時認為:“放棄投標工作”并未明確是否撤回或撤銷投標文件,不能當然地得出撤回或撤銷投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評標委員會也未因此認定A公司撤銷投標,只是認定A公司未對澄清函作出澄清,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拒絕了A公司的投標。事實上,A公司“放棄投標工作”指A公司因公司內部工作安排調整,將停止后續(xù)評標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同時也將不再繼續(xù)收集提供澄清函所需資料。
B公司認定A公司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投標有效期內不能撤回或撤銷投標;其次A公司沒有撤回或撤銷投標的明確意思表示;再次,A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撤回投標的形式要求;最后,拒絕A公司投標是評標委員會的處理結果,該結果未對招標方造成任何影響和損失。關于撤回投標的形式要求,筆者從以下方面詳細闡述。
《招標文件》第19.6條第一款明確約定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的,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對于撤回投標文件的行為,《招標文件》僅在第24條中作出約定,第24.1條和第24.2規(guī)定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修改、替換和撤回,必須明確清楚地標明“撤回”“替換”或“修改”字樣,且應由授權代表簽字,撤回的投標文件應退還給投標人。
同時約定了投標文件的修改、替換和撤回均應“使業(yè)主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收到”。在第24.3條中約定了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修改、替換和撤回其投標文件。在上述關于撤回投標文件的形式要求中,并沒有約定僅用于投標截止時間前的撤回,只是要求應當在投標截止前提交,原因在于投標截止后不得撤回投標文件。
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行為屬于要約人在承諾期限的情形下撤銷要約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之規(guī)定,此情形下要約不可撤銷,故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有效期內不能撤回投標文件,該約定沒有任何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不需形式要求的含義。如果按B公司的主張,撤回投標文件僅能發(fā)生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則不應存在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情形,B公司以此情形沒收扣劃A公司的投標保證金更加沒有依據。
退一步講,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將產生投標保證金被沒收的后果,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則不會沒收投標保證金,相比而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比投標截止前撤回投標文件后果更嚴重,所以基于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更應嚴格適用和審查撤回投標文件的形式要求。
本案再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觀點,同時考慮到《招標文件》對《澄清函》回復的約定、本案保證金有效期已經屆滿等因素,最終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B公司返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

作者介紹

余道軒律師是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訴訟團隊律師。余道軒律師專注建設工程訴訟糾紛,處理多起疑難復雜建工訴訟案件。在建設工程訴訟業(yè)務、金融訴訟業(yè)務等領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目前專注鉆研建設工程領域的訴訟糾紛。工作中仔細認真,積極主動,富有團隊精神,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則,全心全意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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