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wèi)健委發(fā)布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22年4月2日,青海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發(fā)布《青海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第4號〕,明確要求“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切實加強來青返青人員管理服務。嚴格做好“兩站一場”和省界交通隘口排查管控,嚴格落實測量體溫、查驗健康碼、行程碼、疫苗接種要求、核酸檢測、就近管控措施等疫情防控的規(guī)定。
雖然疫情防控政策不斷完善,但我們仍然能夠看到個別人員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措施,或在流調中隱瞞真實行程,最終導致大范圍人員被感染的嚴重后果。本文將重點圍繞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一刑事罪名,結合最高檢發(fā)布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從實務角度對該罪名進行解析。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了新冠肺炎在某一地區(qū)的傳播,或者造成了疫情傳播、擴散等嚴重危險,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涉及的主要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本文著重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一罪名進行簡要分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qū)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guī)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表現(xiàn)形式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表現(xiàn)形式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guī)定了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五種情形,其中前四種情形都是有明確的行為指向,而第五種“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相對而言表述的情況較為籠統(tǒng),其中包含的行為也極為廣泛,一些人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可能就涉嫌違反了該項規(guī)定的內容。
根據(jù)相關的司法觀點以及學說著作來看:
“預防、控制措施”,是指衛(wèi)生防疫機構根據(jù)預防傳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或對嚴重發(fā)病區(qū)采取隔離措施;
(2)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yī)學觀察;
(3)對傳染病病人,禁止從事與人群接觸密切的工作;
(4)對易感染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野生動物,未經當?shù)鼗蛘呓邮盏氐恼竽莲F醫(y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5)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y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預先接種有關接觸的傳染病疫苗;
(6)執(zhí)行職務時穿防護服裝;
(7)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wèi)生處理和預防措施等。
“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此項規(guī)定是為了彌補前三項具體規(guī)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規(guī)定,具體包括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等情形。
案例介紹
簡單總結新冠疫情期間較為典型的案例,可以看到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具體表現(xiàn)有以下幾種:

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量刑,除造成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量刑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目前公開查詢到的判例情況,疫情期間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多被判處三年以下刑期,部分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雖刑期不長,但多數(shù)為實刑,少數(shù)適用緩刑。另,《意見》中還明確了: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量,依法體現(xiàn)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尚未確診新冠肺炎前,作出的拒絕執(zhí)行防控措施的行為,需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才構成本罪。而對于一般的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即可。
望以此文警示,愿廣大群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相關要求,有序共渡難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