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沖擊影響,近年來國民經濟呈現下行趨勢,各類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企業(yè)生產成本普遍上升,導致市場需求難以充分釋放,對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企業(yè)造成了嚴重的負面沖擊,部分企業(yè)一時難以扭轉劣勢局面,生產經營困難增多、資金鏈斷裂,陷入債務困境。
債務人破產已成常態(tài)化。
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工作報告顯示,2019年、2020年、2021年法院審結的破產案件分別為4626件、1.01萬件、1.3萬件,涉及債權金額分別為6788億元、1.2萬億元、2.3萬億元。可以看出近三年來我國企業(yè)破產案件呈現迅速增長趨勢,且債務規(guī)模也在逐年擴大,可以說充分發(fā)揮了破產審判“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的功能,破產程序已然成為企業(yè)紓困的一種趨勢。
但長久以來,趨利避害的價值取向使得我們認為“破產”就是負面的代名詞,是企業(yè)徹底重生無望,走向死亡的“地獄通道”。因此一旦債務人破產,一般會陷入“談破色變”的恐懼中,認為:好好的企業(yè),怎么能破產呢,破產了企業(yè)不就是沒了?老板也跑路了?我找誰要錢去?
俗話說:不破不立,破而后立。破產可不僅僅指清算,還有重整與和解。
從本質來看,清算可以更好的實現資源整合,推動市場主體有序退出。若企業(yè)確實已經“回天乏術”,徹底喪失生機,那么通過破產清算變賣企業(yè)全部資產,最大限度發(fā)揮破產財產價值,可使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重整與和解也給暫處于困境的企業(yè)帶來了“起死回生”的機遇和喘息的時間。若企業(yè)還有挽救價值,那么及時尋求破產法保護,通過重整、和解,由經驗豐富的破產管理人和實力雄厚的投資人盤活企業(yè)資產,使企業(yè)重回市場,擺脫經營困境,也能最大限度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而且相比在破產程序外通過催收、訴訟、強制執(zhí)行等實現債權,在破產中實現債權更是優(yōu)勢頗多。比如:
破產程序中的企業(yè)一般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可以避免債務人惡意轉移企業(yè)資產,最大限度保障資產完整性;
相比司法執(zhí)行程序,破產拍賣次數不受限制,且資產處置方式也更靈活、更有利于資產處置成功;
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屬于最高決策機構,對于資產處置、債務人經營、債權分配等擁有足夠的決策空間,最大程度尊重債權人的意志;
此外,債權人還可以在破產程序行使取回權、撤銷權等諸多破產特殊保護權利,來確保自身債權最大化實現。
所以,拒絕“談破色變”。
即使破產程序中存在諸多優(yōu)勢、各類保護制度,但對于處在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來說,普遍感覺到“很被動”、“參與感較弱”,基本都是按部就班的申報債權,然后等著管理人出具審查結果。
總的來說,主要還是因為大部分債權人對破產制度、破產程序的流程及自身在破產程序的權利并不了解,例如:債權人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導致資產被拍賣,影響自身權益最大化實現;對于需要表決的議案、重整草案等各類方案的優(yōu)劣分析不透徹,造成決策失誤給自身帶來巨大損失;有財產擔保債權人未及時核對擔保財產范圍,導致?lián)YY產缺失、優(yōu)先受償金額減少;有第三人擔保的債權無法在破產程序中全額受償,債權人未及時采取其他救濟途徑導致?lián)p失擴大等等。
鑒此,為了避免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盲人摸象”,幫助債權人有效參與到破產程序中,樹人并購團隊將從債權人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fā),系統(tǒng)性的向廣大債權人推出系列性文章,以期債權人能夠了解破產程序,熟悉各類保護制度,達到債權保障的目的。
樹人并購團隊
樹人并購團隊主要辦理企業(yè)重整、清算、破產債權代理等破產相關業(yè)務。近年來,本團隊承辦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實質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產企業(yè)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業(yè)清算轉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團隊聯(lián)系方式:18194569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