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誠信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重生之道
近年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市場周期等因素影響,宏觀經濟下行較為嚴重,回望剛剛過去的2023年,國內外經濟形勢并未隨著疫情管控解除而全面復蘇。在此情況下,中小型民營企業(yè)家、個體工商戶等抗風險能力較為薄弱的民營經濟主體一旦陷入債務危機,其本人甚至整個家庭都將面臨承擔巨額債務、難以退出市場獲得“重生”的困境。
為建立健康的市場退出機制,補齊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上的重要一環(huán),幫助確無清償能力但始終保持誠信的個人有序恢復生產生活,個人破產制度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等“類個人破產制度”也在部分地區(qū)試點建立。本文將介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由來和價值所在,并分析哪些個人可以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化解困境。
一、何謂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
01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提出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著力解決針對個人的執(zhí)行不能案件”。同年6月22日,自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2部委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制度”以來,除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qū)”的深圳分別于2021年3月1日、2022年5月17日施行《個人破產條例》及配套文件《加強個人破產申請與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外,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等“類個人破產制度”也在浙江、江蘇、四川、山東等地區(qū)得以試點建立。
02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發(fā)展
據公開渠道查詢并統計,自2019年至2023年4月期間,浙江、江蘇、四川、山東、寧夏等地數十家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發(fā)布了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指引或實施指南,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性質、工作機制、辦案方法、配套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和探索。以典型試點地區(qū)浙江為例,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835件,審結688件,其中共成功清理216件,成功清理率約三分之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共計59.53億元,共清償1.53億元,在為誠信的創(chuàng)業(yè)失利者提供重生機會、化解企業(yè)債務連帶風險等方面起到了一定成效。
03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概念
鑒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尚無法律定義,筆者根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全國十七個試點省市地區(qū)出臺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規(guī)定,研究總結得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概念如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一種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原則及精神制定的特別民事執(zhí)行程序,其核心目標在于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自然人的所有債務集中起來,在充分、深入調查債務人財產情況的基礎上,形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以實現集中清理個人債務、促成誠信債務人信用修復以及執(zhí)行程序有效退出為目的的機制。
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價值何在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不僅給予了個人債務人“重生”的希望,對于債權人、司法機關乃至社會整體都具有重要的價值。
01債務人——擺脫“債務泥潭”,重啟人生新篇
對于個人債務人而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過程是一次充滿希望的旅程。特別是對于那些“誠信而不幸”的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工商戶和以個人財產擔保企業(yè)債務的企業(yè)家們,在經營面臨困境、償債風險逐漸增大的市場環(huán)境下,可能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而進入訴訟、執(zhí)行程序并被采取“失信”等處罰,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將成為他們的一線生機。面對較為嚴峻的經濟下行壓力,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保護下,這些債務人的創(chuàng)業(yè)失誤風險將變得可預期,有機會在免責考察期內解決個人債務問題,擺脫“債務泥潭”,讓自身和家庭重啟人生新篇章。
02債權人——懲罰“無信之徒”,實現公平受償
對于債權人而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能夠全面調查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及財產情況,得以在全面了解債務人情況的基礎上選擇是否通過清理方案,以保障債務清償并懲罰不誠信的債務人。并且,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能夠避免債務人個別清償,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從而保護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
03司法機關——解決“執(zhí)行不能”,積累實踐經驗
對于司法機關而言,現行的《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企業(yè)破產制度在解決大量企業(yè)司法執(zhí)行難的問題上發(fā)揮了關鍵作用。然而,由于現行企業(yè)破產制度當中未涵蓋個人破產制度,導致司法機關在處理企業(yè)破產中涉及的個人連帶擔保責任問題時難以找到有效解決方法,無法真正實現結案。隨著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引入,法院在解決管轄范圍內大量因執(zhí)行不能而產生的堆積的案件時得以收獲新思路和途徑。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為法院解決個人連帶擔保等問題提供了更為靈活有效的手段,為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奠定了司法實踐基礎,積累了寶貴的案例經驗。
04社會——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弘揚誠信風尚
對于社會而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有利于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向,債務人即使遭遇失敗,但只要自始至終都堅持誠信,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能夠給予“重生”和東山再起的機會。尤其是對于那些非因自身過錯或主觀惡意而陷入債務危機的“誠信而不幸”的民營企業(yè)家和創(chuàng)業(yè)者,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可以幫助他們“輕裝上陣”,使其能夠再度發(fā)揮專業(yè)知識以及工作經驗,并充分投入于社會建設。此外,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還有利于營造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huán)境,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何者可以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
對于“誠信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能夠在充分調查債務人財產情況并與債權人協商談判、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個人債務清理方案,以便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逐步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那么,究竟有哪些個人債務人可以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呢?
01各省市地區(qū)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適用主體的規(guī)定及探索
由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且現行破產法律制定尚未對個人破產制度作出規(guī)定,通過對現有各試點地區(qū)法院制定的操作指引進行整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適用主體的共性規(guī)定可概括如下:
(1)經常居住地位于該法院轄區(qū)內或具有該轄區(qū)戶籍的自然人;
(2)參加當地社保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xù)滿足一定年限;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以上規(guī)定可見于江蘇、浙江、山東等主要試點探索地區(qū)法院制定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之中,而除了上述共性條件外,各地法院也在試點探索中拓展了適用主體范圍。例如:
1夫妻共同債務共同集中清理
針對因夫妻共同債務導致的家庭財務困境,江蘇地區(qū)法院在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過程中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同集中清理提供了新的解決路徑。例如,江蘇省高院、鎮(zhèn)江中院、南通中院等法院出臺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操作指引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的配偶同為法院被執(zhí)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請。”這一探索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同集中清理提供了新思路,使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更加靈活和符合社會生活實際情況,有助于更全面地解決因夫妻共同債務而陷入困境的個人債務人的問題。
在南通市首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中,沈某因為其親屬經營生意需要而向外借款,然而,親屬生意的失敗使得沈某無力償還巨額債務,由此向海門法院申請對其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海門法院對沈某負債狀況及誠信還債的品性做出評估后,依法受理了沈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鑒于沈某的債務屬于其配偶應共同承擔的夫妻共同債務,且家庭財產混同無法分割,海門法院決定將沈某的配偶以共同債務人身份一并納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協助其家庭走出負債的深淵,最終法院批準了沈某夫婦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和解方案,債權人在最大程度上獲得了公平受償。
2個體工商戶債務集中清理
針對個體工商戶因承擔無限責任而陷入債務危機的問題,山東地區(qū)法院對個人破產工作開展了有益探索。以山東省首例個體工商戶債務重整案“邱某個人債務重整案”為例,個體工商戶邱某主要從事日用陶瓷、家具的生產銷售,2017年因生產環(huán)保不達標被停業(yè),從而陷入債務危機。2021年,邱某向博山法院提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管理人經詳細調查核實,形成了債務人狀況報告、個人財產調查報告等文件并確認債權總額合計152萬余元。邱某的債務重整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博山法院裁定批準并終止債務重整程序,債務重整方案執(zhí)行完畢后債權人將獲得清償65萬余元,未受清償部分將被予以免除,債權綜合清償率達到42%。
02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適用主體特征總結
基于對各試點、探索地區(qū)法院制定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的梳理情況,結合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實務案例,筆者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適用主體特征總結如下:
首先,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適用主體應當以出現資不抵債、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情形為前提。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各地法院在試點探索的時候采取了較為審慎的態(tài)度,選擇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將其按照“特別民事執(zhí)行程序”進行了配套制度構建,要求適用主體應處于執(zhí)行程序之中。以具有典型意義的溫州中院《實施意見》為例,其第六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見啟動執(zhí)行程序轉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然而,筆者認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適用主體不應局限于以進入執(zhí)行程序為前提,而應當以個人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為前提。由于目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仍處于試點探索階段,沒有上位法明確限定適用主體應處于執(zhí)行程序之中。當個人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情況之時,如果個人債務人僅因為尚未進入訴訟執(zhí)行程序而不能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實際上反而違背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拯救“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保護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價值追求。
其次,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適用主體范圍更側重于因企業(yè)問題而導致的個人債務問題。以溫州中院《實施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為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適用主體包括“因企業(yè)法人破產而對該企業(yè)法人負保證責任的自然人、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而承擔清償責任的自然人、對非法人組織付清償責任的自然人經營者、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自然人以及其他自愿提出還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自然人。”除溫州中院外,四川成都、寧夏銀川等地法院制定的工作指引中也作出了相同或類似之規(guī)定,部分法院甚至進一步規(guī)定“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的被執(zhí)行人以商事主體為主,其他符合條件的被執(zhí)行人可以參照適用。”因此,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適用主體范圍更側重于因企業(yè)問題而產生的個人債務問題,但同時也包含了因生活困難而無力償還的個人債務問題。
最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適用主體應當具備誠實守信的品質。以銀川、溫州、蘇州吳江等地法院制定的工作指引為例,“自愿提出還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的自然人在滿足相應條件時也可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這體現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給予誠信個人的“翻身”機會。同時,部分法院也通過界定不適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具體情形排除失信債務人的適用。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試行)》為例,第五條規(guī)定:“…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債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案件審理、抗拒執(zhí)行的…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yè)破產的…”債務人不適用該指引。因此,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鼓勵“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并給予其重生的機會,發(fā)揚著誠實守信的價值取向。
四、結語
盡管目前仍處于部分地區(qū)的試點、探索階段,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為我國未來制定統一的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核心目標在于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旨在為那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債務危機的個人提供一種公正有序的解決方案。
在現有破產法律制度框架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缺位導致針對個人債務困境的方案相對匱乏,難以有效應對復雜多變的個人債務問題。因此,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的引入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設立奠定了實踐基礎,符合破產法與時俱進的內在要求,也符合民法典保護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精神。
作者簡介
佘嘉揚,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學士、英語語言文學學士(雙學位),中共黨員,現任樹人律師事務所破產及并購重組業(yè)務助理律師一職,主要參與青海魯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項目、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子公司重整項目、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項目、西寧市環(huán)境科學學會注銷清算項目、青海東川畜產品市場有限公司強制清算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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