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慎收詢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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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設置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權利之睡眠者,不值得保護。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權利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等情形都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在破產業(yè)務中,管理人應當對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效性進行審查,如該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管理人將直接不予認定。詢證函是審計常用程序和審計證據之一,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呢?本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案例及實務經驗等,作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詢證函
詢證函是財務上的一個專業(yè)術語,是由審計師(或其他鑒證業(yè)務執(zhí)行人)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fā)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于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其實質是向被審計單位的開戶銀行和往來客戶發(fā)函核實求證其銀行存款、借款、應收賬款及其他資金往來等真實情況,以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二、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在實踐中,因詢證函的內容、發(fā)出主體、發(fā)出時間等不同,法院在認定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時有兩種觀點,筆者將結合理論、實踐經驗等對兩種觀點進行具體分析。
(一)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能夠起到中斷訴訟時效效果的詢證函,必須同時具備幾個特征:
●第一,詢證函內容上體現了債權人有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
●第二,詢證函送達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在詢證函上對債務進行確認并回函。
●第三,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fā)出詢證函。
從山西對外投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大晉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對外投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大晉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854號】、榆林市常樂堡礦業(yè)有限公司與神木縣永興鄉(xiāng)圪針崖底村辦煤礦企業(yè)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45號】等案例中看出,法院判斷詢證函具備中斷訴訟時效作用的依據就是上述幾點。
(二)詢證函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持該種觀點的理由為:
●第一,征詢函僅載明“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未有催收借款之意思表示。
●第二,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發(fā)出。
●第三,債權人無證據證明債務人已簽收詢證函或送達給債務人。
這種觀點可以從四川雅安溫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昆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川民終446號】、貴州省安順市同鑫種養(yǎng)殖發(fā)展有限公司、安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順易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黔04民終1444號】等案例中看出。
筆者認為,詢證函到底能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關鍵在于詢證函內容上是否體現了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換句話說滿足一定要求的詢證函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一種方式;另外,一定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發(fā)出,還要確保債務人簽收或送達。
三、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fā)出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fā)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發(fā)文字號:〔2003〕民二他字第59號)之規(guī)定,對債務人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fā)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后果問題可參照本院上述《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發(fā)文字號法釋〔1999〕7號)之規(guī)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鑒此,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fā)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四、建議
為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在處理詢證函相關事宜時應慎重,債權人和債務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選擇最恰當的措施來應對:
●作為債務人收到詢證函后,應仔細揣摩債權人發(fā)詢證函的真實意圖,謹慎判斷詢證函的法律性質,然后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適回應;不主動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發(fā)出詢證函;此外,還要注意收到詢證函的時間是否是在訴訟時效內。
●作為債權人應明確發(fā)詢證函的目的,僅是確認債權金額,還是想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此時要做到:第一確保在訴訟時效內發(fā)出;第二內容中含有催款的意思表示;第三確保債務人簽收詢證函,并留存郵寄簽收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