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采礦權必看:采礦權承包合同的簽約要點(后附采礦權承包合同范本)
近幾年,由于礦產品市場價值波動較大,導致礦山開采的經營利潤受到較大影響,圍繞采礦權的行使、轉讓發(fā)生的爭議糾紛較多。根據不完全統計,其中因采礦權承包發(fā)生的糾紛爭議占比為23%,是爭議第二大的涉礦糾紛類型,第一是采礦權轉讓糾紛。我國允許采礦權承包經營,但對于“名為承包,實為轉讓”的采礦權承包合同的效力一概持否定態(tài)度。簽署一份有效且各方權利義務約定清晰的采礦權承包合同,不僅可以有效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幫助減少爭議糾紛和損失的發(fā)生,事關簽約各方的切身利益,應予以重視,不容忽視。
如何簽署采礦權承包合同,簽約要點有哪些呢?采礦權承包合同主要內容有:承包范圍、承包期限、承包經營方式、礦山開采加工方式、承包費及支付方式、開采進度、稅費承擔、雙方權利義務、履約保證金、違約責任、合同終止后的處理、爭議解決、生效及其它。簽約采礦權承包合同時需重點關注如下內容:
一、承包范圍
在簽約采礦權承包合同時,需首先明確承包的礦區(qū)范圍,無論是全部礦區(qū)還是部分礦區(qū),并做好現場核查工作,避免承包范圍與采礦許可證登記的礦區(qū)范圍不一致,或超越采礦許可證登記的范圍。若承包開采的礦區(qū)范圍與采礦許可證登記的范圍不一致,或超越采礦許可證登記的范圍實施開采,將構成無證開采,涉嫌非法采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此可知,非法采礦的后果不僅涉及經濟罰款,還將涉及人身自由的刑罰,需重點關注,認真核查。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在采礦權承包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項約定內容,承包人往往會根據擬承包礦區(qū)內可供開采利用的礦產資源量、礦山生產規(guī)模以及建設礦山需投入的成本,測算約定承包期限。此種測算方式計算得出的承包期限往往會超過采礦權許可證登記的有效期限。那么,約定的承包期限長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有效嗎?
該種約定屬于部分有效、部分效力待定,承包期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屬有效約定,承包期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外的,系效力待定的約定,待采礦權人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xù)獲批后,該超期約定才能轉為有效約定,若采礦權人未能獲批采礦許可證延續(xù),則超期約定將轉為無效約定。為此筆者在此提醒大家,簽署采礦權承包合同需合理測算約定承包期限,避免因承包期限約定無效遭受損失。
三、承包經營方式
該部分需約定清楚開采經營模式、礦石歸屬及處置權等內容,避免因約定不清導致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采礦權承包經營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采礦權人將采礦權發(fā)包給承包人,承包人負責礦山建設投入及礦產資源開采、礦山管理等工作,采出的礦產品歸屬承包人所有,由承包人負責處置(含銷售),礦山承包期間承包人自負盈虧,發(fā)包人收取固定的承包費用,不參與礦山的管理,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僅負責配合承包人辦理礦證延續(xù)等關于采礦權維護的相關工作。
第二種方式:采礦權人將采礦作業(yè)發(fā)包給承包人,采礦權人向承包人支付采礦勞務費,采出的礦產品的所有權歸采礦權人所有。
大家可以根據礦山實際承包經營模式,選擇上述任一種承包方式約定在合同中,兩種承包方式各有利弊,由于篇幅所限,筆者在此不再展開論述,若大家感興趣,后續(xù)筆者再設專篇進行分析論述。在此需要特別提請廣大讀者注意的是,如果約定承包期內采出的礦石歸屬承包人所有,該種情形下即使采礦權承包合同到期了,承包人仍有權拉運處置承包期內開采出來的礦產品。
四、礦山開采加工方式
約定礦山開采加工方式的目的是,確保承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避免因開采方式不正確,被認定為破壞性采礦,導致承包人和采礦權人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嚴重的還將被追究人身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由此可知,破壞性采礦的后果不僅涉及經濟罰款,還涉及人身自由的刑罰,需重點關注。筆者提醒大家注意,在簽署采礦權承包合同時需根據經批準的開發(fā)利用方案合理約定開采加工方式。
五、承包費
承包費的計費方式有定額承包費、不定額承包費,定額承包費即約定固定金額的承包費;不定額承包費常見的計費方式有兩種,具體如下:
一種是與礦石產量掛鉤,即約定承包人根據完成的原礦產量,每噸向采礦權人交納一定金額的承包費,通常采礦權人與承包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底產量,低于保底產量的承包人需按照保底產量向采礦權人計付承包費,超過保底產量的,承包人按照實際完成的產量數量向采礦權人計付承包費,采出的礦產品歸屬承包人所有,承包人自負營虧,同時采礦權人會派人對礦山的安全生產、礦產品銷售、采礦進度及規(guī)劃進行管理。
另一種是與礦石銷售關聯的計付承包費的方式,即采礦權人與承包人約定采出的礦產品或者礦產品銷售以后產生的利潤,由雙方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配,產生的虧損和風險由雙方按照約定比例承擔。該情形下,承包人無需對礦山進行新的投資,僅僅是利用礦山原有的設備設施及相關證照進行生產經營。
上述關于承包費的計付方式均為有效約定,簽約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約定到承包合同中。
六、開采進度
為實現最大經濟利潤,礦山承包合同中基本上都會約定要求承包方開采的礦石量,如果約定的采礦量經過計算大于采礦證上登記的生產規(guī)模的,該約定內容將被認定為無效。
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資源,是山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yè)及個人應當在行政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采礦,超出行政許可范圍進行采礦屬于違法行為。超量開采礦產資源實質上就是未按照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合法地進行礦山開采、加工,將導致環(huán)境污染破壞,超量采礦約定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屬無效約定。
故此,在簽約承包合同時應合理約定礦石開采量,避免因無效約定導致各方遭受損失。
七、稅費承擔
維護采礦權、銷售礦產品需支出的稅費成本主要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采礦權使用費(1000元/平方米/年)、資源稅、增值稅,簽署采礦權承包合同時,需根據承包經營方式合理約定稅費成本的承擔,避免約定不明,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
八、雙方權利義務
該部分內容需約定清楚需采礦權人和承包人各方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包括采礦權的維護,例如證照維護、日常經營管理等;探礦工作投入承擔、探礦成果如何分享收益;礦山環(huán)境恢復治理工作;安全生產等方面內容。切忌約定成采礦權人僅收取承包費,不參與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等法定義務。
我國于2017年7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y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礦業(yè)權承包合同約定礦業(yè)權人僅收取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由此可知,若承包合同中同時約定:采礦權人僅收取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該承包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若僅約定其中一、兩種情形的,不會導致承包合同無效。
九、履約保證金
為確保雙方如約履行己方義務,簽約承包合同時,可以約定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十、違約責任
該部分需就各方可能發(fā)生的重大違約行為清楚約定違約責任,促使各方如約履行。例如承包方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采礦權人中途擅自解約的違約責任,一旦采礦權人中途擅自解約,承包人將面臨重大損失,包括投資礦山的成本損失、可得利益損失等,該等損失承包人均有權要求采礦權人予以賠償。明確的違約責任,不僅有利于促進各方履約,當發(fā)生爭議時,亦有利于雙方爭議糾紛的解決。
十一、合同終止后的處理
簽署采礦權承包合同時,需約定清楚合同終止后已采出礦石的處置方式、承包費和稅費的結算、承包人撤場等內容。避免合同終止后,由于各方就撤場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導致承包人拒絕撤場,影響礦山的正常經營,致使雙方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十二、爭議解決、生效及其它
承包合同就該部分內容進行約定時需注意,有些地方就涉礦糾紛設置了集中管轄法院,因此在約定管轄法院時建議了解當地是否有涉礦糾紛集中管轄法院,以正確約定爭議管轄法院。
為確保簽約的承包合同有效、可實際履行,在簽署承包合同時建議將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用以確保礦山可以合法生產的證照手續(xù)作為合同簽約附件,在簽約合同時一并附在合同之后,并逐一核查原件,避免簽約承包合同時無有效的采礦權,或采礦權無法合法開采,導致遭受損失。
上述即為簽約采礦權承包合同需關注的內容,供大家參考。承包在礦山企業(yè)的生產經營中大量存在,為了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與安全,在簽訂合同時,建議聘請專業(yè)人士對合同條款予以精準把關,清晰界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精確表述合同的條款,確保采礦權承包合同內容清晰準確,合法有效。若因采礦權承包合同履行發(fā)生糾紛,筆者建議需首先結合承包合同簽約具體內容及實際履約情況,對承包合同的性質和效力進行充分的研判和認定,而后再開展維權工作,不要貿然行動,導致引發(fā)不必要的損失。
【特別福利】
“采礦權承包協議模版”
作者簡介
劉群律師為山東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市朝陽區(qū)律師協會環(huán)境與資源業(yè)務研究會委員。擅長領域:礦業(yè)行業(yè)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律事務、合同糾紛法律事務等)。自執(zhí)業(yè)以來主要從事礦業(yè)行業(yè)法律服務,例如為礦山企業(yè)提供常年法律服務、訴訟法律服務、融資及并購法律服務等。
曾參與處理100+件涉礦法律糾紛事項,包括礦山轉讓糾紛、礦權壓覆補償/賠償糾紛、礦業(yè)權退出保護區(qū)法律糾紛、礦山承包糾紛等。為多家礦山企業(yè)提供常年法律服務,包括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審查起草、法律培訓、法律咨詢等等。
*聲明:本文觀點僅作為交流討論目的,不可視為樹人律師事務所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法律服務,歡迎與本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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