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 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你真的懂了嗎?
作者:汪海翔
行政復議法是規(guī)范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基礎性法律。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行政復議作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途徑,日益受到廣泛關注。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復議法進行了修訂,旨在進一步優(yōu)化行政復議程序,著力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提高其效能。本文將結合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為您詳細解讀其中的要點。
一、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要點解讀
SHUREN LAWYER
1.擴大了行政復議范圍
此次修法進一步擴大了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更有利于公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明確對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或認定結論不服、行政協(xié)議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信息公開等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時,此次修法還完善了行政復議前置規(guī)定,明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不服、對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增強化行政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專業(yè)性
此次修法中,最值得關注的要點之一就是增強了行政復議機關的獨立性。一方面,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明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與原處理行政機關應當分設(實行垂直領導的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機關除外),不得由原處理行政機關擔任。這有助于避免原處理機關對行政復議的干預,提高復議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另一方面,還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提高行政復議人員專業(yè)素質。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大對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規(guī)范,保障其公正、高效地行使職權。此外,還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這些規(guī)定都有利于提升行政復議機關的專業(yè)性和公信力。
3.強化了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力度
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強化了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力度,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法律責任;增設行政復議意見書、約談和通報批評、行政復議決定抄告等監(jiān)督制度。這將有助于保障行政復議決定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4.優(yōu)化行政復議程序
此次修法在行政復議程序方面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調整。比如,明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就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承擔舉證責任。這有助于糾正過去公民容易陷入證據不足的困境。
此外,修法還細化了一些具體程序,如明確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或者各方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同時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及時公開復議決定等。這些規(guī)定都為公民維權提供了更加明確和規(guī)范的法律依據。
5.增強行政復議力度
此次修法還提升了行政復議的力度。修法增加了行政復議機關的裁決權限,完善了作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這將有利于提高行政復議的實際效力。
二、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實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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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期限: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未明確告知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一年)。
(3)申請方式:
書面申請,可以采用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4)向誰申請:
a.如果不服某人民政府職能機關的行政行為,向該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b.如果不服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的行政行為,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局)提出申請;
c.如果不服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d.如果是不服海關、國家安全局、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稅務局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向其上一級主管的行政機關提出。
2. 行政復議程序
(1)受理:
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
(2)審理: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分為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確認行政行為無效、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給予補償?shù)劝朔N。
3.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1)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及時履行。
(2)申請人、第三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不履行的,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結語
SHUREN LAWYER
此次行政復議法的修訂,無疑是對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它不僅在制度設計上作出了諸多優(yōu)化, 而且也進一步強化了公民權利救濟的法律保障。不論是普通公民還是行政機關,對于理解和把握好這次修法的內在邏輯和實踐意義非常重要。一方面,我們要了解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定位,明白它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另一方面,我們還要關注修法的具體內容,掌握行政復議的新規(guī)則新要求,最大限度地運用好這一權利救濟途徑。只有我們真正理解和運用好行政復議法的精髓,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促進政府公信力的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