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警:私自刻制“項目部”“分公司”印章,可能構成犯罪!
引言
我國《刑法》第280條第2款規(guī)定的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刑事控告中的常見罪名。特別是在經濟下行的背景下,很多企事業(yè)單位在因經濟糾紛引發(fā)的涉刑案件中,經常會考慮以這一罪名進行控告。究其根本,是因為在商業(yè)交易過程中,很多單位常常會因管理不規(guī)范、合規(guī)意識欠缺而私刻合作單位印章或私刻自己單位印章以便使用的情形,從構成要件來講,的確存在犯罪的客觀行為。也正因此,使得這一罪名取證難度小,在掌握被偽造的印章或加蓋有被偽造印章的文件后,及時進行司法鑒定即可取得足以讓公安機關受理并立案的證據材料,筆錄也相對更容易固定犯罪事實,筆錄也相對更容易固定,因此公安機關立案的阻力相對較小。
礦業(yè)行業(yè)中,礦企在合作進程中私刻印章和被私刻印章的情形也并不少見。近期,本所合作客戶咨詢的一個類案問題就非常值得與各位讀者共同分享。
一、事實經過
2012年起,A公司與張三陸續(xù)簽訂采礦權承包經營協(xié)議,由張三在采礦權紅線范圍內開展經營。期間,張三在既未獲A公司授權、亦未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情況下,自行制作并懸掛“A公司分公司”標牌,又以該“分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上加蓋自制的“分公司”印章。后A公司與張三合作破裂,張三要求A公司賠償違約金,而A公司則認為張三系偽造A公司分支機構的印章,應當對張三追究刑事責任。
張三的確存在偽造A公司分公司印章的行為,但問題在于,被偽造的A公司的分公司并未設立,既然分公司根本不存在,那么張三刻的章就是一個“假公司”的章,對于此種情形是否應當按照偽造公司印章罪處理呢?
二、司法觀點及實踐認定現狀
《刑法》對于偽造公司印章罪的規(guī)定十分簡單:“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從文義來看,法條本身并未對偽造印章所屬單位是否必須真實存在作出規(guī)定,這也給本案留下了解讀空間。
關于偽造虛構或不存在的企事業(yè)單位印章是否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問題,本所律師在研討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 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真實企事業(yè)單位的信譽和社會管理秩序,若單位系虛構,則不存在值得刑法保護的“企事業(yè)單位信譽”,故不構成本罪。
→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本罪,不要求被偽造主體實際存在,關鍵在于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制造法定類別印章的行為,且主觀上具有偽造故意。
→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企事業(yè)單位的信譽和管理秩序,在單位系被虛構的情況下,如被虛構單位與真實存在的單位之間存在較強的關聯(lián)關系,使得被偽造的印章在形式和用途上旨在代表該真實存在的企事業(yè)單位,則依法應當構成本罪。
筆者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因為在實際的商業(yè)交往中,交易相對方關注的往往是印章所代表的那個“看得見的”上級單位信譽,而非分支機構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記這一“后臺”信息。只要該印章足以令一般人產生誤解并侵害了上級單位的管理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便已產生。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存在采信第三種觀點的情形,例如:
當然,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將此類情形認定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例,因此在微信中檢索該項爭議焦點時,多數專業(yè)文章給出的建議都是認為原則上偽造的印章所屬單位不存在的情形不構成犯罪。
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保護法益雖在學界尚存在爭議,但實踐中的通說認為其核心要保護的是企事業(yè)單位的信譽和管理秩序。因此如果徹底憑空捏造一個單位并偽造該虛假單位的印章,因為單位并不存在,所以即便以該虛假單位的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并加蓋假章,也不會對該單位的信譽和管理秩序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因此不構成本罪。至于以該虛假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傳銷等其他類型犯罪的,以相對應的罪名定罪處罰即可。
但如果偽造的印章所屬單位不存在,但其上級單位真實存在,并且行為人偽造該單位印章的核心目的就是借用其上級單位的資質、名義,使不特定第三方誤以為行為人代表的是其上級單位。對于這種情形,私自制作該單位印章的行為客觀上破壞了上級單位的管理秩序,將上級單位置于了巨大的商業(yè)和法律風險中。
因此,對于印章在形式和用途上均明確指向、代表一個真實存在的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的,即使該分公司在工商部門并未實際登記設立,但該印章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它是上級單位的真實分支機構印章,其危害性與偽造一個已存在的分支機構印章無異。如不對此種行為進行規(guī)制和打擊,勢必會造成法律上的漏洞。
綜合上述情形,我們認為張三偽造A公司分公司印章的行為同樣構成犯罪。
三、合規(guī)經營建議
A公司與張三的愛恨情仇并非個例。在合作的蜜月期,只要不涉及原則性問題,很多或細小、或明顯的不合規(guī)之處都會在稱兄道弟中被一筆勾銷。但在合作走向破裂之際,任何原本被原諒的不合規(guī)之處都會成為刺向對方的武器。
像張三一樣,不做工商備案登記就以A公司分公司名義對外經營的行為,短期內看似方便,實際上是給自己埋了顆大雷。對A公司而言也是同樣,如果張三在經營過程中欠下巨債,A公司也可能由于表見代理問題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盡管承擔責任之后也可向張三追償,但司法程序的漫長周期和張三充滿不確定性的償還能力都將成為A公司的巨大負擔。不規(guī)范的經營行為對雙方而言都是巨大的風險,而前期范所的合規(guī)風控流程則是行穩(wěn)致遠的必要保障。
因此,建議廣大礦業(yè)從業(yè)人員開展合作前就做好法律合規(guī)風控排查,在涉及合同的問題上做到:
1.身份明示,授權清晰:承包方必須獲取發(fā)包方簽發(fā)的明確授權委托書,對外活動時明確自身“項目負責人”身份,而非“分公司負責人”。
2.印章規(guī)范,絕對禁止私刻:所有合同、重要文件必須使用發(fā)包方備案公章。嚴禁私刻任何冠以發(fā)包方名稱的印章。
3.財務透明,收支合規(guī):項目款項應通過發(fā)包方賬戶或雙方共管賬戶收支,避免個人賬戶與項目資金混同。
做好以上幾點,可以極大程度上防范合作過程中可能牽扯到的偽造印章、挪用資金、職務侵占、失職被騙等刑事風險,也可以在潛在的民事糾紛中避免因授權不明導致的證明責任被無端加重,或無法證明二者之間關聯(lián)關系等問題,減少自身的損失。